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遠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盧立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遠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 證明及聲請狀之印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