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長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三信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臺幣6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詳載發票人公司及負責人、付款行庫為三信商銀何分行?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應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