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負責人廖振芳之簽名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新台幣74,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負責人廖振芳之簽名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新台幣74,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