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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聲請人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共有幾張?

二、請具狀確認附表編號3記載股票英文字母為98「NF」000530-4至98「NF」00538-9是否正確?(與股票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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