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順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應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如為前者,請向付款行庫聯絡變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併具狀變更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符印文過院參辦。(支票受款人為總公司,應由總公司辦理公示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