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元助實業有限公司、林信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元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之印文(即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