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賴振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賴振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應為賴振宏即振宏土木包工業?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之印文(即大小章)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