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鑫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証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股票掛失證明附表編號3『80NC00000000』號股票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載有正確股票號碼之股票掛失證明過院參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