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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騰宇流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涵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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