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公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 、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是否已交付予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聲請人是否 為系爭支票之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