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原告王良育、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王良育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l項、第30條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換言之,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 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仍應以裁定更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專屬管轄,非以法律以明文定為「專屬管轄」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 二、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 ,系爭股票原發行公司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合併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因與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不存在,應由合併後之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公示催告之管轄法院,而該公司所在地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0號,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因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 規定,本院不受其羈束,仍應依職權再移送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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