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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
    江佳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江佳栩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下列附表所列支票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附表所列之支票付款地在彰化縣,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自富股份有限公司 簡大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彰美分行 113年2月28日 125,000元 AX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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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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