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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77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聲請人
蔡永元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報睫美行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8條、第113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睫美行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現已完結清算,爰聲報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為睫美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該公司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同意書等件為據,惟經本院查詢案件繫屬資料結果,本院從無受理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之案件,且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本件聲請資料,查知聲請人亦未依首皆規定,公告催告睫美行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應於相當期限內申報債權,例如刊登新聞紙等。則聲請人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前,即於113年5月21日造具相關表冊,例如資產負債表,並送監察人查核同意,並以該表冊聲報清算完結,基此,聲請人造具表冊時,尚未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則是否尚有最新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聲請人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首應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審核准予備查後,復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等資料,於法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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