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1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豪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游太平股份有限公司即菩晳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郭汝餘對第三人寶麗游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麗游太平股份有限公司即菩晳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第一銀行敦化分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新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板橋區,均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