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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894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債 權 人
劉倚鳳 住○○市○區○○00街0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金志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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