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879號
- 債權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謀
- 債務人
-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月津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股票、股金、股利現金,惟有關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相關股務事宜均已委託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處理,又該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