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建安、劉湳、劉品岑即劉庭鳳、劉意雯、李秀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8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劉湳 債 務 人 劉品岑即劉庭鳳 債 務 人 劉意雯 債 務 人 李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品岑即劉庭鳳對於第三人復興停車場之薪資債權,惟該公司之登記地址在新北市蘆洲區,此有該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新北市蘆洲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