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96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堡勝通運有限公司、林信宏、楊春美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堡勝通運有限公司、林信宏、楊春美住所址設南投縣、嘉義縣、新北市林口區,有卷附之個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