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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7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務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吳振興設籍南投縣,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97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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