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毓哲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36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乃設址於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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