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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56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理人
張淑媚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京汎企業有限公司、陳芬茹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債務人京汎企業有限公司、陳芬茹之公司所在地、戶籍地址均在彰化縣,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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