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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債權人
李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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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極限電競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商業、勞動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新竹縣,有請狀、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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