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385號
- 債權人
-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珮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政和、林秋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林園區,此有債權人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