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4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385號 債 權 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政和、林秋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林園區,此有債權人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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