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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3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債權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政和、林秋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林園區,此有債權人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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