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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
    阮海清PHAN TRUNG D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9號 債 權 人 阮海清 債 務 人 PHAN TRUNG DO 潘忠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PHAN TRUNG DO 潘忠都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營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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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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