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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3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債權人
宋茜蒂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GARCIA MARY JANE SUBILLAGA 葛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院書記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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