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877號
- 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琬嘉即黃芸暄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亞買訊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