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877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琬嘉即黃芸暄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亞買訊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該第三人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正區,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