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景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11號 債 權 人 張景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伊齡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朱伊齡對第三人力蓁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高雄市前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