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678號
- 債權人
-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皓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孟承等間給付違約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等均設籍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