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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267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債權人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皓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孟承等間給付違約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顯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等均設籍彰化縣,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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