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煒壬
- 原告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人、柯怡君
- 被告魏士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66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代 理 人 柯怡君 債 務 人 魏士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士棠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魏士棠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向投保單位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於丹麥商全球風能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又該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有本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憑,故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中山區,非於本院轄區內,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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