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相 對 人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相 對 人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怡恩 相 對 人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兩成 相 對 人 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相 對 人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欣宜 相 對 人 稷豐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綾雯 相 對 人 士錫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蘇仁皓 相 對 人 韓慶餐飲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宗穆 相 對 人 蒙在鍋裡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國肇 相 對 人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官承纁 相 對 人 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偉正 相 對 人 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智凱 相 對 人 彭明聰即唐人街茶餐廳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米蘭街義式小館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若蘭 相 對 人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 相 對 人 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復民 相 對 人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梨妃 相 對 人 逗狗股份有限公司即博斯逗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信吉 相 對 人 何紅紅即食八津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937,58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並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1年度司執字第55650號強制執行事件,請求確定執行費用額,並提出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持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判 決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經聲請人預納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5,909,586元、地政規費28,000元在案,合計15,937,586元(計算式:00000000+28000=00000000),並有相關 證明文件為憑,核屬執行程序所必要,並惟考量本件係相對人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深耕公司)於租期屆至後拒不歸還系爭土地,至其餘相對人則僅為相對人深耕公司就系爭土地之轉承租戶,參照上開判決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意旨 ,命相對人深耕公司負擔本件執行費用,以求公允。是以,相對人深耕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執行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