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陳冠豪、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李博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8,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相關交易所負之債務及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3月3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1分之1。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8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6月19日,嗣於民國109年8月3 日變更借貸金額為新臺幣26,100,000元,本件借款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新臺幣19,260,64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貸約定條款、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 116 3,549.79 10000分之8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8層 12層:228.24 合計:228.24 陽台:29.14 雨遮:9.69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5 共有部分:惠順段2012建號,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14 (含停車位編號043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