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洪碇強、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李博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洪碇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7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 (五)清償日期:民國112年1月4日。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每佰元以日息壹角計算。 (八)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整。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8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0元,並簽發票號TH541797、發票日民國111年7月8日、面額新臺幣10,000,000元、到期日民 國111年7月8日之本票一紙為證。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月4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1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違約金過高云云。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既無爭執,且據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顯示,該債權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效力所及,且該債權屆期尚未清償,則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民段 139 4,567.77 100000分之54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035層 七層:199.36 合計:199.36 陽台:14.76 雨遮:25.34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10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8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7 (含停車位編號15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15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37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