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賴惠萍、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李博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賴惠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民國112年3月3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9月5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到期日為未載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於約定清償期日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 獲付款,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民 139 4567.77 100000分之31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5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35層鋼骨鋼筋混凝土造、辦公室 七層102.16 合計102.16 陽台19.37 雨遮13.03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9。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4(含停車位編號00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停車位編號23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