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魏湘瑛、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李博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魏湘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票據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清償日期:民國112年2月16日,債權額比例:1100分之300,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並約定 112年2月16日償還,以每佰元以日息壹角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新臺幣二百二十萬。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於113年4月15日具狀表示,債權人主張違約金係新臺幣220萬元云云,相對人認該違約金過高,將 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等語。惟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民段 139 4,567.77 100000分之29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5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鋼筋混凝土造、35層 七層:90.04 合計:90.04 陽台:34.18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七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 惠民段4359建號,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95 惠民段4360建號,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2 (含停車位編號:00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23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