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泓愷、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李佳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泓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同意聲請人陳泓愷退股之金額為新臺幣17,300,000元,並就第三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嗣於同年月29日,再與債務人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變更抵押物設定標的,就前開債權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8月24日,利息6%,並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17,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同日經第三人麥加利商記中心有限公司開立以其公司名稱開立支票金額新臺幣3,409,000元予聲請人陳泓愷,並於同日變更該抵押權設定,變更 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3,891,900元,亦經登記在案。今債務人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協議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民段 139 4,567.77 100000分之103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2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辦公事務所 及工商服務業〉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5層 二十四層:124.28 合計:124.28 雨遮:6.91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二十四樓之6 共有部分:惠民段4359建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11 惠民段4360建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0 (含停車位編號11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35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2 432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辦公事務所 及工商服務業〉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5層 二十四層:116.25 合計:116.25 雨遮:10.44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二十四樓之7 共有部分:惠民段4359建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0 惠民段4360建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25 (含停車位編號11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35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 3 432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辦公事務所 及工商服務業〉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5層 二十四層:142.56 合計:142.56 雨遮:47.19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二十四樓之9 共有部分:惠民段4359建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0 惠民段4360建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6 (含停車位編號11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11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含停車位編號43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