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鄒慶龍、彭國禎、嘉晟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彭憲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國禎 債 務 人 嘉晟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憲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0年9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9月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國禎、嘉晟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彭國禎、嘉晟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 11年8月18日②112年7月3日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①9,648,00 0元②11,310,000元、到期日①②113年3月22日之本票二紙。詎 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4,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新東 425 267.00 10000分之102 2 臺中 龍井區 新東 426 582.42 10000分之10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二層:15.46 陽台:2.48 花台:1.93 走道:2.71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新東段1400建號,面積:106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