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向仕湖、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李博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向仕湖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李博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承兌、 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 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6月21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無。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1分之1。 嗣債務人文藝復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6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 臺幣18,419,46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約定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含附約)、歸戶總數查詢、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順 116 3,549.79 10000分之79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38層 十二層:228.24 合 計:228.24 陽台:25.97 雨遮:9.69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2樓之3 共有部分:惠順段2012建號,面積:23,196.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08 (含停車位編號04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1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 ( 042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