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鄭莉蓁、鄭喻心、佳伶工程有限公司、紀景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莉蓁 債 務 人 鄭喻心 債 務 人 佳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莉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8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鄭喻心,債務額比例全部、佳伶工程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鄭喻心、佳伶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鄭寅材、陳佳伶於112年8月21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3年5月22日,面額新臺幣21,19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 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789 184.27 100000分之1411 2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968 0.31 100000分之6452 3 臺中市 梧棲區 興農段 969 98.03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 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29.79 二層:53.05 三層:50.55 四層:50.55 五層:24.43 騎樓:29.83 合計:238.2 陽台:22.03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