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熒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7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1年10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規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貼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投資)。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年息2%。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5.債務不履行時加計懲罰性之違約金為借款金額50%。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玲玲,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陳玲玲於111年7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10月10日,此有借款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兩紙為憑。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計尚欠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9號判決、信託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國段 55-1 3200.45 1050/10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6層 5層: 193.20 合計:193.20 陽台:27.94 雨遮:15.08 全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五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 1.惠國段1888建號,面積:693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65/100000。 2.惠國段1889建號,面積:9735.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22/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126號,權利範圍:289/100000) (含停車位編號127號,權利範圍:32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