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陳育澍、楊游碧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震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澍 相 對 人 楊游碧鳳 陳憬霖 債 務 人 陳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3 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 嗣債務人陳鎮於107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嗣債務人陳鎮於107年3月30 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