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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7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靖晟
相對人
謝穎祥
相對人
謝濬瀚
債務人
華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少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2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少豐、華秝企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聲請人執有華秝企業有限公司、林少豐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30日,面額新臺幣7,204,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等提示本票,合計尚有新臺幣6,084,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興隆  261 207.26 2分之1 (謝穎祥4分之1、 謝濬瀚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89.78 二層:90.70 合計:180.48 陽台:9.14 花台:1.54 全      部 (謝穎祥2分之1、 謝濬瀚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號     共有部分:興隆段128建號,面積:58.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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