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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聲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李祥維
相對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
蔡賜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oi Wai Hong Clifford
相對人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建物之備考欄共有部分惠順段2395建號關於含停車位編號部分應增列「地下五層189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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