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王俊宜、許哲睿即許長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俊宜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許哲睿即許長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5年10月2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970,000元。 ⑵新臺幣4,3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35年10月2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許哲睿,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哲睿即許長泰於⑴⑵民國(下同)105年10 月31日⑶105年11月02日⑷⑸108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 幣1,640,000元⑵新臺幣1,440,000元⑶新臺幣920,000元⑷新臺 幣200,000元⑸新臺幣1,6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⑴⑵125年10月 25日⑶120年11月02日⑷⑸123年11月12日,均約定有利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12年8月25日⑶112年9月0 2日⑷112年10月12日⑸112年8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 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103,661元及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等,⑹另就第三人睿亨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尚欠本金3,158,392元,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哲睿即許長泰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保證書、案外人睿亨科技有限公司借據及約定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華城 703 102.15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6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8.62 二層:48.62 合計:97.2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