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何文哲、黃彩菁、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黃彩菁 債 務 人 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裕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裕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裕達、債務人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7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7月2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裕達、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裕達、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7月20日共同簽發面額3,858,400元,到期日112年10月28日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後, 尚有本金新臺幣1,127,400元未獲清償,雖債務人陳裕達已 於112年12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配偶贈與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黃彩菁,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司票字第9234號民事裁定、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88 4,694.87 100000分之891 2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389 2,700.58 100000分之891 3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段 460 2,877.45 100000分之89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45.68 二層:15.42 三層:31.62 屋頂突出物:6.26 地下一層:78.00 地下二層:34.25 合計:211.23 陽台:6.55 平台:0.77 花台:0.70 2分之1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二段中興巷15弄7號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號;面積:349.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 臺中市○○區○○段0○號;面積:32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 臺中市○○區○○段0○號;面積:620.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