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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
    陳璟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陳璟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芷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不動產使用與營運權資投資說明書(下稱投資說明書),通篇未見相對人葉芷含有何為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上擔保之意思。復勾稽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下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19)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欄位載列「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立金錢消費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而其 「訂立契約人」欄位所載「義務人兼債務人」僅有相對人,並無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遑論投資說明書係訂立於111 年10月21日,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卻係擔保於111年10月26 日金錢消費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兩者非但債務人不同,甚且債權發生日期亦非同一,則聲請人究係如何勾稽相對人係對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上擔保,而提出本件聲請尚有未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發函命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相對人葉芷含有為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物上擔保之意思,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釋明之。」,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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