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江漢傑、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李佳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漢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87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9月7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1 分之1。 嗣債務人維京人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7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7年9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即未繳 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830,6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附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惠民段 139 4,567.77 100000分之32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2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辦公室〈辦公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35層 二十四層:116.89 合計:116.89 陽台:22.82 全 部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二十四樓之11 共有部分:惠民段4359建號,面積:14,820.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1 惠民段4360建號,面積:25,470.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0 (含停車位編號11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 ( 35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