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許榮唐
- 代理人
- 許文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張富良
- 債務人
-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良、張裕琳對訴外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而上開訴外人之抵押權於112年12月11日移轉登記與聲請人。
㈡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簽發金額新臺幣41,800,000元之支票1紙,詎屆期提示尚欠26,502,477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之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影印本各一份、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份、土地登記謄本二份、支票影本1份。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仁美 998 147.86 全部 2 臺中 大里區 仁美 1056 670.4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