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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張裕琳

  • 原告
    許榮唐許文藝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富良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裕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許榮唐 代 理 人 許文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債 務 人 張富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債 務 人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日、111年5月18日向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並 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471,12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月31日,經登記在案。三、經查,原債權人於112年10月31日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許榮 唐(債權額確定金額新臺幣51,002,477元),經依法登記在案,詎該債務屆期仍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2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業據聲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內容變更同意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之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本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 399.78 10000分之489 2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48 40.74 10000分之489 3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55 46.22 10000分之489 4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56 56.62 10000分之489 5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57 69.00 全部 所有權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人行道、住宅、樓梯間、3層 1層:32.70 2層:57.28 3層:54.58 騎樓:21.00 地下一層: 17.95 突出物一層: 24.71 合計:208.22 陽台:17.7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共同使用部分:仁美段1550建號,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9 (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所有權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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