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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聲請人
許榮唐
代理人
許文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債務人
張富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債務人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1日、111年5月18日向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並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471,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1月31日,經登記在案。

三、經查,原債權人於112年10月31日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許榮唐(債權額確定金額新臺幣51,002,477元),經依法登記在案,詎該債務屆期仍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24,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業據聲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內容變更同意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之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本票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    399.78 10000分之489 2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48     40.74 10000分之489 3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55     46.22 10000分之489 4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56     56.62 10000分之489 5 臺中 大里區 仁美段     1057-57     69.00      全部 所有權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36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 人行道、住宅、樓梯間、3層 1層:32.70 2層:57.28 3層:54.58 騎樓:21.00 地下一層:      17.95 突出物一層:      24.71 合計:208.22 陽台:17.7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共同使用部分:仁美段1550建號,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9              (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所有權人: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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