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35號
- 聲請人
- 崔○○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崔○○○存款餘額證明文件正本。(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現金新臺幣36萬元,與被繼承人崔○○○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存款總額新臺幣575,605元不符)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記載之台灣人壽保險(0000000000)新臺幣339,115元為被繼承人崔○○○遺產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記載新興小字第0000000000遺囑金為被繼承人崔○○○遺產之證明文件正本。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