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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8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李金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書面聲明(事由應更正為遺產分割)。

㈡被繼承人李國泉之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㈢符合受監護人謝秀琴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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